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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嫒(深入推进新时代严格公正司法)

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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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入推进新时代严格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新时代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对“严格公正司法”作出重大部署,明确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划定了新时代司法工作的重心和方向,也对新时代司法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履职,担当作为,深入推进新时代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人民性是严格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

推进严格公正司法,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又要通过严格公正司法赢得民心。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意识和理念,深刻反映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典型特征——人民性(注:参见江必新、马世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论要》,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1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及其方向指引。近年来,人民法院用实际行动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人民司法为人民、人民司法靠人民的优良传统历久弥新。

坚持人民性是严格公正司法的根本目标。一是要求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具体司法过程中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推进全过程的公平正义。在具体司法工作的开展上,要能够深切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以公正司法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二是要牢固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用更加有担当、有作为、有温度的新时代司法实践回应人民的殷切期盼(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书写新时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新篇章》,载《人民日报》2022年11月18日第9版)。这就要求新时代的司法工作者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系列合法诉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站稳群众立场,进一步树牢司法为民意识,全面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举措,打通方便群众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力度。学理一般认为,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维度主要看两点,即司法活动是否做到公正、廉洁。而司法的公开,让其置于阳光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正与廉洁也就有了保障。这就要求日常司法工作实践中,要不断强化公开和服务意识,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维护公正性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内在要求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目标,历来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其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亦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志。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是,在国家机构的分工和角色定位实践中,司法充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是,司法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该兜底防线是否坚固。这就对司法工作提出系列要求,以此保证司法体制机制、司法活动全流程全领域都必须坚持和体现司法公正所内含的原则、理念和精神。从这个意义来讲,司法公正一定程度就是司法过程公正及裁判公正两方面的有机结合。(石先钰:《公正司法:党领导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2月9日版)

维护司法公正,就要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式公正、实质公正贯穿司法的全链条作业。这既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追求,更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使命。司法公正作为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重要保障,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维护公正性作为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坚守司法公平正义底线,要重视个案公正。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促公正提效率,答好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3月26日版)。于社会个体而言,在一般意义上对公正与否的判断往往是借由具体个案的感性认知,尤其是关涉自身利益的个案来加以评判的。如实践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案例的全民讨论,背后所折射的正是对司法公正的期许。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机关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法律规定为标准的衡量尺度来处理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有损群众利益的不法行为,让每一个公民在个案实践中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且自身合法权益能得以维护。当然,考虑到司法公正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尤其是其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在司法过程中也要注重裁判的合理性,准确贯彻《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贯彻一体性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路径

在司法责任制全面铺开后,对应之综合配套改革举措能否配备到位,直接关系司法前期改革的最终成效。对此,司法机关应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一体推进深化新型办案团队建设、健全司法惩戒制度等配套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参见童建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重要论述的体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是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这为当下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构成了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根本遵循(参见姚莉:《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内在逻辑及实践遵循》,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年第4期)。其核心目的就是消解地方对司法机关的干预或影响,以达成地方法院并非“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这一改革目的。(注:当前,司法改革通过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等司法改革举措,进一步夯实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实践基础。参见姚国建:《中央与地方双重视角下的司法权属性》,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5期)

新时代坚持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须正确处理上下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改革工作中的关系。保证司法体制机制上下一体,在一体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寻求衡平,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公正司法。对此,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出发: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一直以来,司法改革都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诸多有益成效,改革的目标从宏观迈向微观,从主体步入综合协同。新时代的司法改革,重心应放在司法的综合配套改革上,不断巩固和扩大既有改革成效。要着重突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注: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准确”二字,既体现了对司法活动规律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又明确了继续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效的新时代,“准确”二字意在要求我们准确发现已有问题以及可能遭遇的困境,同时准确分析问题的深层致因,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并有效解决问题。参见智嘉译:《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4月26日版),进一步细化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清单,因应法定职责配备相应的权责事项。强化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管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让裁判文书“阅核制”落深落实。二是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阶段,司法工作应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助力建构兼具公正和效能的现代司法体系。三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同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数字法治的命题引起理论和实践诸多关注和探讨。司法实践要准确把握这一趋势,不断实现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深化智慧法院建设。针对当前的在线诉讼实践中,证据举证认证质证规则、诉讼过程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诸多挑战,应着重围绕打造与在线诉讼相适应之规则、流程和组织架构,建构和完善与之相匹配的法律规范保障体系。

坚持协同性是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坚持协同性,就是要注重“公检法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促进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核心在于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以此增强司法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使各项改革举措有机联系、相互衔接,做到一体设计、一体部署、一体推进,避免改革“碎片化”。回到宪法规范来看,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处理好分工与制约之间的关系,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实现司法公正。而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侦诉审”三机关内在的分工、协调和制约关系。进一步来看,坚持协同性,核心在于司法权力运行的系统规范。对此,应以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抓手,促进司法内部职权优化配置,确保司法全链条公正有序。不断强化政法体系内部各单位横向间的沟通协调力度,畅通案件移送和信息流转。而在纵向层面,应加大司法系统内部层级间的协调配合,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以实现更高质量的司法公正。

坚持协同性,要注重线上线下的司法协同。改革越深入,就越应注意整体的协同,应着力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与实施过程的相互协调。从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来看,坚持协同性,就是要增强大局观和全局观,把司法改革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司法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同政法领域改革以及其他部门改革结合起来,从谋划改革开始就做到同向发力,推动改革有效衔接。近年来,随着司法辅助系统的不断引入,从传统的“人工跑腿”到日渐广泛的“数字跑路”,司法的数字化、高效化、便民化特点愈加凸显。坚持协同性,就是要坚持“线上线下”协同推进,用科技手段赋能司法实践,构建数字时代的司法新模式。借由详细规范的数字司法操作规程,避免陷入数字司法异化的泥沼,推进司法体制和能力的现代化与数字化转型。

坚持协同性,应注意严格司法公正体系要素的协同。一是强化司法程序、标准、依据、评估相协同。当前,司法机关程序各有规定,不便于司法活动的同频开展,应强化程序统一,保证程序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二是推进正式机制、非正式机制相协同。注重非正式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的积极作用,注重发挥其纠纷化解的客观功能。三是应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追求“三个效果”的统一,是新时代对人民法院提出的更高要求,司法工作者应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裁判理念,正确行使释明权,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项目“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四川研究”(项目编号:SC22ZDYC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猛,作者系四川大学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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