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二手汽车(来宾一女子为开动物园买来3只珍稀猴子,一审获刑10年)

2024年02月02日 来源: 点击:

日前,来宾女子姜玉为开办动物园购买了3只豚尾猴——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触犯非法收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5000元。6月6日上午9时,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姜玉已申请上诉。

来宾一女子为开动物园买来3只珍稀猴子,一审获刑10年

资料图:豚尾猴。网络配图

办动物园,她买了5只无合法来源的猴子

姜玉从事的是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疾病防治工作。从2006年至2017年,她在福建省石狮市、江西省宜春市等地从事这行当并积累了大量相关知识。

据悉,她于2017年11月返乡创业,在来宾市开办了一家名为“来宾市福凌湾动物园有限公司”。记者从“天眼查”查询了解到,这家公司位于来宾市来良路福凌村龙洞山路口的一栋自建房内,该地隶属兴宾区河西街道办长岭社区管辖。

查询结果显示,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4日,经营范围是:提供野生动物的观赏服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游乐园服务;食品、日用百货销售、餐饮服务。

兴宾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为使动物园有猴子供游客观赏,2018年12月,姜玉和一个微信名为“老猫”的男子联系上,并到南宁市江南汽车客运站以5000元价格向该男子购买5只无任何合法来源证明的猴子

从事动物驯养多年,姜玉深知未取得动物驯养繁殖证及野生动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是违法的,但她仍然心存侥幸。

其中3只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她被判10年

今年2月,姜玉买来的5只猴子中,有2只猴子因年龄小、体质差“因病去世”。森林公安部门根据群众举报上门调查,扣押了2具幼猴尸体及3只活体幼猴。

经公安机关鉴定,2只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因形态特征不足,无法确定具体物种。但3只活体幼猴为灵长目动物豚尾猴。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豚尾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月1日,兴宾区法院审理认为,姜玉因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豚尾猴三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6月6日上午9时,兴宾区人民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6月5日,姜玉的家人已把上诉状提交到兴宾区法院,接下来,兴宾区法院将提交给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陈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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